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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曹志伟:住宅区停车费应放开价格管制
发布时间:2018-01-10浏览次数:911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表决稿)》(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26日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四审。该条例提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0日上午,在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市政协委员提供协商咨询服务活动现场,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向广州市发改委及广州市交委提出:住宅区停车费应放开价格管制。对此,市发改委回应:住宅停车场是刚需,不能由经营者单方面定高价。

曹志伟的理由:

(1)未出售仍在建设单位产权名下的车位或停车场经营者与全体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未明确如何与“全体业主”如何“协商”的落地操作问题,建设单位及停车场经营方与车位使用者的利益本身就是有冲突双方,如何能协商至双方达成一致?且协商双方力量人数明显悬殊,建设单位及停车场经营者是单一方,“全体业主”数量广、不可控性大。

(2)对于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同一小区,如车位已经销售给住宅或商业办公的业主,按物权法规定车位业主有自主出租权及定价权即市场定价,而未售的车位则没有此项权利即受条件管制,对同一小区同类产品区别对待,显失公平,且违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人享有的绝对权利,况且对条例出台前已建设已确权的物业也倒追生效,政府有失诚信。

(3)实行新条例协商定价下,因收益不由市场决定,建设单位也就对收益没有完全自主权,可能会尽量减少投入,反而会激化供需矛盾,同时也与“鼓励停车场建设”精神相冲突。如硬性规定建设量, 则有可能加重企业投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

(4)实行协商定价下,因车位后续经营不由建设单位控制,势必大幅背离车位价值,甚至成本,新开发项目销售时如直接捆绑住宅销售,或打入房价可能间接推高住宅价格。

曹志伟建议:

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住宅区停车场费用放开价格管制”(即住宅区停车场应采用市场调节价)的要求;以及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与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在健全机制中明确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等规定。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回应:

广州住宅区停车场现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跟国家上位法政策没有抵触。国家发改委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的同时,也明确提出对一些竞争不充分的住宅停车场,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议价规则。前段时间广州一些小区业主因为停车费问题跟经营者产生了纠纷,原因就在于一部分经营者单方面大幅提高收费标准,使得车主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制定政策必须要平衡经营者和车主的关系,而不是让经营者不与业主沟通,自己制定一个很高的收费标准。我们政策落地过程中,一方面要使得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不能损害车主利益。


摘自南方plus 公众号

编辑 张波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