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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搜房网-对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10-06-03浏览次数:699

由于去年房地产市场急速升温,地价成倍增长,楼价也双位数增长,因此,自去年底起,政府出台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包括加大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措施。有些媒体朋友问我如何看待政府加大保障用房供应?保障性住房应如何建设?我司是否会参与投资,包括是否会参与兴建类似“万汇楼”的项目?当时由于年底工作忙,只能三言两语回答,放假前终于有时间静心思考,写下些自己的看法,也是对媒体朋友问题的回应。
   
     对保障性住房的思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保障什么?
   
     二、保障性住房应该建多少量?
   
     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方式比如何建设更重要。
   
     先来谈谈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首先,住房需求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作为公民应享受的最基本福利。国家集社会之力,为短期或长期没有能力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国民提供基本的“有瓦遮头”的住房是责无旁贷的,由此可见,投资兴建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责任。
   
     第二,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既不是商业用房,也不是豪宅,更不是保障性停车位。
   
     第三,满足当期社会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功能的住房就是当时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我们要保障的是“人人有屋住”,而不是“人人有靓屋住”,更不是“人人有带车位的靓屋住”。所以,我们要通过社会普查、划定保障线,按保障线稍微之上的人群居住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但绝不是提供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人有屋住”是任何一个有能力、负责任的政府都会按照各时期的财才去保障的,而“人人有房产证”却应是一个长期努力奋斗的目标。
   
     因此可见,保障性住房的形式就应是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房,应由政府的公共财政投资和持有,建设开发过程应免收相应一切税费。其他企业或个人若涉足,充其量是表表善心而已。
   
     其实广州市在这方面做得不错,早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开始建设解困房,同时也有使用存量公房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
   
     第二个方面,我们来谈谈保障性住房应该建多少量。
   
     上文提及要通过社会普查、划定保障性,按保障线稍微之上一些的人群居住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同样,保障性住房的量也应该是每年根据调整后的保障线(标准)去普查需解决住房困难的人群数量,有计划地每年建设并由政府长期持有保障性住房。随着保障性住房每年建设数量的累积增加,再加上原居住人员因经济水平提高而退回循环使用的保障性用房,将会达到需求与供应相对平衡。
   
     第三个方面,个人认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方式比如何建设更重要、更难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是否公平受两种因素影响:
   
     一、保障线的划分,即保障人群的圈定。
   
     二、被保障人身份的鉴别和使用监控。
   
     要做好上述两项工作,首先要相信政府和依靠政府基层组织(如社区管理机构),同时也要通过媒体和公众公开的监督。
   
     目前,对保障性住房非议较多,因为:
   
     一、分配有产权的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引起新的不公和腐败。
   
     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不一及标准偏高(包括低容积率、精装修、配车位等)。
   
     三、对获分配房屋的人群监督审核不够,尤其是对其变动的经济收入监控不足。
   
     所以,有使用权而无独立小产权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租房是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正确方式。依靠媒体(含网络)、居委会及群众的监督,则是公平分配的保障。
   
     而将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列入保障房范畴是错误的,容易滋生腐败,引起社会不公。因为目前不分割小产权的住房是解决了人的居住需求,而有独立单元产权的住房则是兼有解决住房需求和建立家庭资产及投资理财功能的。前者是应该给予保障的,后者则需要个人通过自身努力来逐步实现。廉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低价购买限价房,在满足了五年居住需求后转手出让牟利将会侵占了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分配不公,这就是为什么有人斗胆以身试法,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原因所在。很清晰记得电视上报道的09年最后一期经济适用房发售的场面,一个背着LV方格纹包的男子在认购经济适用房。使用LV包、购买每套均价30万左右的经济适用房的人,难道会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8287元的人吗?在广州,光衣食住行,一年下来人均一万多早就花光了。
   
     而限价房因市场变化出现销售不畅而放松购买条件,反而使不该即时购房的人提前购房,并无真正帮到有迫切购房需求的人。
   
     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适量建设保障性住房,不仅是解决社会矛盾,同时也会促进社会进步。随着社会公众财力的增长,保障的范围应有所扩大,标准也应有所提高。与此同时,为了社会持续发展,对于对社会将会产生巨大贡献的阶层,在其处于中等偏低收入的阶段,也应当给予保障。例如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工作首两年的收入可能不会比民工高多少,但他们未来将是社会的中坚份子,将会推动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大学生毕业一至三年内,给他们不同比例的租房补贴或廉租房保障,让他们在广州扎根,也是一项高回报的投资,他们不仅会以成功后的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回报社会,更会为社会创造出意想不到的财富。就如政府机关引进官员、安置转业干部、提供过渡性租赁住房一样道理。我们应该为这些未来的城市精英提供过渡性的保障用房。
   
     另外,对于处于保障线之上的人群,其在市场租房、购买第一套自用的中小户型房屋时,应给予协助。例如减免购房税费,例如把供房款纳入薪酬收入的免税额,这样不仅解决了这群体的住房问题,也有利于减少剩男剩女,有利于社会稳定。
   
     可见,保障性住房是为了解决人们的居住问题,与商品房并无直接关系。即,无论商品房房价高与低,都应该根据社会公众财力和保障居住标准而提供保障性住房。同时,另一个结论就是:解决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不是调节房价的工具。
   
     要解决住房问题,应该要把住房问题和购房问题分开。购买住房是人生的追求,既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满足个人、家庭居住追求,也是积累家庭(家族)财富的投资。它既是一项消费行为,也是一项投资行为,它需要个人在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下通过个人努力逐步实现,需要一个财富累积的过程,所以,解决住房问题的目标不应立足于保障拥有住房产权,实现人人有一套或多套房的产权只能是一个理想。
   
     以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仅限于本人目前所知、所见、所闻而作出的回应,仅供参考。
   
     新年里,祝各位购房者屋有所值;准购房者钱途光明;居有所屋。